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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化学建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Beijing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 Chemical Building Materials Council 。
第二条:北京建材行业协会化学建材专业委员会是由北京及周边地区化学建材生产企业、科研、设计、质检等单位以及热心于发展化学建材事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是由市民政部门登记的跨系统、跨所有制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北京及周边地区化学建材领域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服务宗旨,联合动员北京及周边地区化学建材生产和研究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引导行业持续、快速的发展,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内企业服务、为发展北京化学建材行业、为北京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服务,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北京市建材行业协会 ,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建材行业协会进行职能委托试点的通知》精神,承担以下主要业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对化学建材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管理。
2、对北京化学建材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以及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3、参与化学建材领域整合、重组、投资、开发等项目的研究与咨询。
4、对化学建材领域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和发布行业信息。
5、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上市产品监督、检查。
6、培育、打造、推荐优秀的化学建材企业品牌,评比产品质量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企业。
7、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产品生产、施工应用、用户消费、技术监督、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8、利用多种形式宣讲各种化学建材的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国内外学术、信息、技术交流、研发并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经验,以利于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共同行业的发展。
9、开展化学建材领域的相关课题研究,研究并制订化学建材领域内的技术标准。
10、开展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供行业内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11、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12、开展其它有利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化学建材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化学建材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均为北京建材行业协会会员,同时颁发北京建材行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申请入会程序
1.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本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
2 . 经本专业委员会考核推荐,北京建材行业协会批准。
3 . 缴纳会费。
4. 颁发北京建材行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4、协会会刊及相关资料的免费赠送权;
5、免费或优惠享受在协会期刊和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权;
6、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及行业政策、法令、法规;
2、遵守协会规章,执行协会决议;
3、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主动向协会提供有关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5、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在规定日期过后 12个月仍不缴纳会费,又未书面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无理拒绝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材行业协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化学建材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建材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在建材行业协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重大事宜须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 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理事若干)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出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同时聘请名誉主任一名。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理事会的秘书处,由若干人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并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并在市建材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单位。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根据大会的决议安排活动。
6、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决定其他各项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人到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赞成,决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通常为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理事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1/2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建材行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业委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3、受主任委托,印发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1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收入;
2 、相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 、咨询服务收入;
4 、非营利性业务收入。
5 、政府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在市建材行业财务帐下单独列支,限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规定,本专业委员会制定被批准的会费收取标准为:每个理事单位年度缴纳会费 1500元,会员单位年度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事项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占、私分挪用本专业委员会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入税后的 10%-20%上缴市建材行业协会做管理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物协向民政部门申报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市建材行业协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